您有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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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您有權
- 參加投票,如果在選舉日上午7時投票站點開始工 作至晚上8時站點關閉的時間內您已經在排隊等候投 票。* §§ 14212 and 14401
- 參加投票而無需出示證件,若您有資格參加投票 並且在投票地點的選舉名冊上有您的名字;除非您 是通過信件登記的初次投票的選民,並且在登記時 未提供相關證件。§ 14216
- 讓其他人陪同您投票,若您身體有殘疾、不能閱 讀或寫英文,或者不會填寫選票。如果您身體有殘 疾,而且您前往投票地點有困難,則您有權選擇一 處較近的、方便的投票地點進行投票。§§ 14282(c), 14282(a); 42 U.S.C. § 1973等等
- 抽出一部分工作時間來投票,若您在工作時間 以外沒有充分的時間投票。您可以在您日常的工作 時間開始後或結束前花上最多兩個小時進行投票, 而不會有工資損失。§ 14000(a)-(b)
- 通過臨時選票進行投票,若您已經正確登記參 加投票,但是您的名字卻沒有被列入選舉名冊內。§§ 14217, 14310(a)
- 參加投票,若您在縣內遷居而尚未在新址重新進行 登記。您可以在您的新居住地所屬選區內的縣選舉 官辦公室或由您的縣選舉官指定的一個集中投票站 通過臨時選票進行投票。§ 14311(a)-(b)
- 在您登記參加投票後改換了名字也可以參加投 票。§ 14218
- 獲得最多兩張替換選票,若您填錯了選票或 “損壞”了您的選票。§ 14288
- 在不受脅迫或不被拍照(若您距投票站入口不足 100英尺)的情況下進行投票。您有權不受脅迫地 進行秘密投票。§§ 18541, 2300(a)(4)
- 在不受任何人對您的投票資格提出質疑的情況 下進行投票,選舉工作人員除外。§ 14240(a)-(b)
- 在曾被判重罪,但是在重新進行投票登記後已經服 滿刑期(包括任何假釋期)的情況下參加投票。§ 2101
- 親自將您已填寫好的缺席選票交回到本縣內的 任何選區。§§ 2300(a)(7), 3017(a)
- 帶您的孩子進入投票站,若您的孩子不滿18周 歲。§ 14222
- 收到以您自己的語言提供的資料,包括樣本選 票、綜合資訊以及解釋材料。各縣所提供的語言不 同。請與您的縣選務登記處聯繫,詢問您所在縣提 供的語言種類。您還可以登記要求在每次選舉之前 將翻譯好的選舉資料寄給您。您可以通過網站 www.sos.ca.gov/elections/elections_d.htm
- 查詢您的縣選務登記處。 § 14201; 42 U.S.C. § 1973; 67 Fed. Reg. 48,871
- 這是加利福尼亞州選舉代碼中每一項所列出權利的號碼。 我們列出這些代碼作爲參考,以防您的權利被拒絕。
若詢問任何有關投票方面的問題,請致電 1-800-339-2857

